來源:教育部 2025-04-01 22:37:16
第三章學籍變動管理
第十二條學籍管理實行“一人一籍、籍隨人走”制度,各學段各類學籍變動的具體條件和要求由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和當地實際統籌制定。
學校合并的,學生學籍檔案移交到合并后的學校管理。
學校撤銷的,學生學籍檔案移交到主管教育行政部門或其指定的單位管理。
第十三條學籍信息變動應根據學籍信息類別,在全國學籍系統進行及時更新。學籍管理部門應及時對學生學籍變動信息進行核準。
學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通過移動端在國家學籍系統中更新學生基礎學籍信息的,應由學校審核確認后完成信息變動,必要時需報上級學籍管理部門核準并將有關材料歸入學生學籍檔案。
第十四條學生升學時,各方應依據招生政策、招生計劃,以及學生實際報到情況,在全國學籍系統完成學籍轉接。升入學校應及時接收學籍檔案,并按要求做好檔案內容的補充與更新工作。
適度放開特殊教育學生學籍變動權限,由其所在校委托殘疾人教育專家委員會進行評估,依據評估結果判定學生是否升級就讀或畢業、升學,情況特殊的可以允許其降級就讀,并在學籍系統中完成登記,交由上級學籍管理部門審批。
第十五條學生轉學時,轉入學校應通過國家學籍系統啟動學籍轉接手續,轉出學校及雙方學校上級學籍管理部門予以核辦。轉入、轉出學校和雙方學校上級學籍管理部門應分別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學生學籍轉接的核辦工作。轉出學校須對電子學籍檔案備份保留,同時保留必要的紙質學籍檔案復印件。紙質學籍檔案復印件管理的具體辦法由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制定。
進一步簡化跨省轉學材料,實現跨省轉學“一網通辦”。
健全由學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通過移動端查詢學籍信息狀態、轉學進度機制。
第十六條學生休學由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提出申請,學校確認后報上級學籍管理部門核準。復學時,學校應及時辦理相關手續。申請休學的期限不超過1年,休學期滿后確需繼續休學的,應重新申請辦理。
學生休學期間學校應為其保留學籍,休復學的具體辦法由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制定。
第十七條縣級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須按照控輟保學工作要求,根據國家學籍系統標記或相關部門反饋的問題線索開展問題排查與輟學勸返復學工作,動態跟蹤處理控輟保學臺賬。
第十八條義務教育階段學生不予辦理退學手續。普通高中學生退學,由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提出申請,學校確認后報上級學籍管理部門備案。學籍注銷的具體辦法由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制定。
第十九條學生畢業、結業、肄業后,需在國家學籍系統保留相關信息記錄。由學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門負責為學生提供相應證書。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應制定計劃,逐步推廣使用電子證書,電子證書可與紙質證書同時使用,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條學生到境外就讀的,應當憑有效證件到學籍所在學校辦理相關手續,學校將學籍檔案轉入上級學籍管理部門。回到境內后仍需接受基礎教育的,應憑相應學習記錄進入對應年級就讀。接收學生的具體辦法由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制定。學校應接續學籍檔案,并將學生出境學習經歷在學籍信息中標記。
第二十一條學生死亡,學校應憑相關材料在60個工作日內通過國家學籍系統報上級學籍管理部門注銷其學籍。
第四章保障措施
第二十二條各地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應不斷加強學籍管理機制建設,為學籍管理提供必要保障條件,按需配備學籍管理員。學籍管理員優先選聘工作責任心強并有較強信息技術能力的人員擔任。教學點的學籍管理可由中心校承擔。
各地教育行政部門應設立學籍管理員備案制度,學校與教育行政部門學籍管理員的基本信息須報送上級教育行政部門備案,并在國家學籍系統中及時進行登記和更新。
各地應當結合實際情況,合理核定學籍管理人員工作量并將其納入績效工資分配方案中,在同等條件下應優先考慮學籍管理人員的職稱評定、評優晉級等,采取積極有效辦法保障學籍管理隊伍的穩定性。
各地教育行政部門負責加強學籍管理隊伍專業化建設,指導所管轄單位定期開展學籍管理培訓工作。學籍管理員應嚴格實行先培訓后上崗制度。
第二十三條國家學籍系統采用集中建設部署,中央、省、市、縣、學校五級應用模式。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負責加強全國學籍系統的功能設計和用戶體驗改進,為采集和管理學生全周期、全過程學籍數據與及時監督學籍異常情況提供技術保障。各地擁有本區域學籍數據的管理與使用權。
各地教育行政部門需建立學籍安全管理的預警機制。
第二十四條各地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均須建立嚴格的學籍管理工作安全制度。定期更改學籍管理系統賬號密碼、半年以上未使用的賬號予以封存。各級管理人員應嚴格遵守數據使用規則,嚴防學籍數據泄露。
除法律法規有明確規定或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的,任何學生學籍信息不得向外提供。向外提供的學生學籍信息應依法依規進行脫敏或匿名化處理。獲得使用批準后,應在申請使用范圍內依法使用學籍信息,嚴防學籍信息濫用。若造成信息泄露與違規使用的,依照“誰批準、誰負責”的原則對相關涉事人員依法進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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