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網絡資源 2024-06-26 23:48:47
莊園法庭
(1)權利:有司法權,主持法庭的是領主或他的管家。佃戶在勞役中侵犯領主利益的行為都會受到起訴與處罰。
(2)開庭:一般是每隔一段時間為解決一批問題而開庭一次,地點不 固定。
(3)懲罰:手段通常是處以罰金,罰金全部歸領主所有。出席法庭是佃戶的義務,無故缺席的佃戶也會被罰款。
(4)審判:依據習慣法或村法,領主可以憑借法庭奴役佃戶,佃戶也可以利用法庭維護自己的權益,甚至有權參與案件的審理。
(5)作用:起著維護莊園公共秩序的作用,既維護了領主的利益,也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領主的特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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