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網(wǎng)絡資源 2021-12-16 19:37:06
《權利法案》的意義
《權利法案》頒布的意義是為限制國王的權力提供的法律保障。同時確立了議會的權力。英國從此確立了君主立憲制的資產(chǎn)階級統(tǒng)治。國王日益處于“統(tǒng)而不治”的地位,從社會轉型的角度來看,《權利法案》最重大的意義是:以法律權利代替君主權力。
2內容
1、凡未經(jīng)議會同意,以國王權威停止法律或停止法律實施之僭越權力,為非法權力。
2、近來以國王權威擅自廢除法律或法律實施之僭越權力,為非法權力。
3、設立審理宗教事務之欽差法庭之指令,以及一切其他同類指令與法庭,皆為非法而有害。
4、凡未經(jīng)議會準許,借口國王特權,為國王而征收,或供國王使用而征收金錢,超出議會準許之時限或方式者,皆為非法。
5、向國王請愿,乃臣民之權利,一切對此項請愿之判罪或控告,皆為非法。
6、除經(jīng)議會同意外,平時在本王國內征募或維持常備軍,皆屬違法。
7、凡臣民系新教徒者,為防衛(wèi)起見,得酌量情形,并在法律許可范圍內,置備武器。
8、議會之選舉應是自由的。
9、議會內之演說自由、辯論或議事之自由,不應在議會以外之任何法院或任何地方,受到彈劾或訊問。
10、不應要求過多的保釋金,亦不應強課過分之罰款,更不應濫施殘酷非常之刑罰。
11、陪審官應予正式記名列表并陳報之,凡審理叛國犯案件之陪審官應為自由世襲地領有人。
12、定罪前,特定人的一切讓與及對罰金與沒收財產(chǎn)所做的一切承諾,皆屬非法而無效。
13、為申雪一切訴冤,并為修正、加強與維護法律起見,議會應時常集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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